近日,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牛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购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被告吴某在原告某多店铺中购买机械商品,金额为1675.96元,被告签收后以商品不满意为由便向平台申请仅退款,退款成功后被告并未将商品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被告都拒绝将商品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因金额较小,且原告系外省商户,往返的交通费用过高,便积极开通网上沟通渠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对话,针对性的向双方解释了某多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帮助双方理解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后,引导双方达成共识,通过不懈努力,最终矛盾得以化解,被告吴某同意返还购买商品费用1675.96元。
法官说法
“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还可能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退货和退款的方式,避免因小利而丧失信誉,通过网络购物同样需要秉持法律法规,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共同维护诚信和公平的交易环境。
法官建议
网络购物产生纠纷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沟通,共同探讨退货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此外双方还应了解退货的相关规定,避免产生误解,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的保存,如果纠纷难以解决,双方可积极寻求电商平台或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以便更好的解决争议。
法条链接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