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民政部的各位领导好,我是一名基层民政局工作人员。现接到一位老人投诉,老人认为在入住养老院之前的体检,筛查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疾病不合理,希望取消。
本局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艾滋病、梅毒属于乙类传染性疾病为依据答复老人。
老人表示:“条例就一定是对的吗?法律还经常修改呢。艾滋病和梅毒不通过接触和唾液传播,没有必要作为入院筛查。” 市民表示我局无法解决他的问题,也不需要我局解决,强烈要求上报民政部。特此报告,盼望回复。
目前对养老机构是否能够收住梅毒、艾滋病等传染病老年患者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身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自身护理能力,确定能否接收入住和照料护理等级。同时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如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给其他入住老年人。
